(十七)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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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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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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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镇燃气管理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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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燃气经营核发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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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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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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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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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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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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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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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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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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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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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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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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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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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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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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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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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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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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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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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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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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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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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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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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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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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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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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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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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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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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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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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处罚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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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燃气质量、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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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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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申请条件、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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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申请条件、 |
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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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申请条件、 |
《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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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申请条件、 |
《城市供水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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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 |
申请条件、 法定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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