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区、区属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区政府对2021年全面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的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后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以来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区政府2023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关于印发〈东河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包东政办发〔2022〕43号)、《关于印发〈东河区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东政发〔2023〕192号)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东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包东政办发〔2019〕39号)、《关于印发〈东河区围封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东政办发〔2020〕92号)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需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起草单位或现执行部门及时组织修订,未及时修订的,于下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时,一律宣布失效。
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对照本通知,及时清理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并做出相应处理。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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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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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印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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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印发《东河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包东政办发〔2022〕43号 |
2022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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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印发《东河区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包东政发〔2023〕192号 |
202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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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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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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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印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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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印发《东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包东政办发〔2019〕39号 |
2019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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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印发《东河区围封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包东政办发〔2020〕92号 |
2020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