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金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打造“包头金街”文旅品牌,加强包头金街管理,优化商业消费环境,体现商业文化特色,提升特色街区业态和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特色商业街区、非遗特色街区的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金街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和服务。
包头金街范围为:北接北城墙路,南至财神庙广场,东西接内环路;包含乔家金街、包头福巷、大水卜洞地质公园、妙法禅寺、财神庙广场。
第三条 东河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包头金街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由区商务局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包头金街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包头金街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街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区商务局:引入特色商业、特色餐饮等业态入驻金街。
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草拟大型文化活动的实施方案,组织文化馆、图书馆等承办包头金街文艺演出、文化研讨活动。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强包头金街周边市政设施巡查频次,及时核实反馈破损市政设施信息,强化损坏市政设施维护、维修力度,为金街良好对外形象做好基础支持。
各相关单位、属地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交办的包头金街相关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包头金街发展规划是包头金街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由区文体旅游广电局牵头结合包头金街功能定位、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特点、建筑风貌格局等,组织编制实施包头金街片区发展规划。
包头金街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街区的具体范围、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业态发展、景观提升、交通组织等主要内容。包头金街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牵头单位应当组织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 文化保护与利用
第六条 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包头金街历史文化研究,挖掘文化内涵,赓续城市文脉,打造具有鲜明文化特色的城市标识。
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包头金街历史文化调查,依法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进行城市历史研究,推动包头金街历史文化保护和交流。
第七条 区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包头金街片区建筑文化资源,复原具有历史代表性的景观,营造富有历史感的文化体验场景。鼓励、引导组织和个人开发体现包头金街文化的特色业态,推进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八条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包头金街公共广场、街区公共空间、戏台等场地,组织举办特色文化主题活动。
第九条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发挥包头金街文旅资源优势,发掘培育茶文化、餐饮、非遗、夜间消费、传统庙会、传统文艺等消费业态。
鼓励打造包头金街非遗集聚区,引导市场主体创新非遗消费业态。非遗展示商铺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各街区内具有地方文化或创意文化的业态比例不低于20%。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包头金街老字号经营者、非遗传承人给予支持,鼓励老字号经营者、非遗传承人开展文化展示和体验活动。
第三章 经济促进与发展
第十条 区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包头金街历史文化发掘研究、文化交流、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培养等工作,传承老包头传统商贸文化。依托包头金街文旅资源优势,推进历史文化、旅游、商业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经营者创新开发具有城市文化特色、文化创意的新业态,开展符合包头金街功能定位的特色市集、展览展示等活动;开发具有包头金街特色的艺术品、纪念品和其他产品,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等;开发文化体验场景、旅游精品线路,加强与周边文化场所、旅游资源的融合互动,打造“食住行游购娱”一体化的文旅消费集聚区。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确保街区业态数量充足,临街单位70%以上对外开放。旅游旺季鼓励80%以上的经营单位营业时间到22时。
第十二条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包头金街发展规划,按照提升传统业态、布局新兴业态、发展壮大本地特色名优品牌和老字号品牌,编制街区业态指导目录,东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包头金街发展规划和业态指导目录的经营项目,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其进行调整;对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经营项目,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支持,相关单位给予政策支持。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联合广大商会、行业协会,鼓励街区经营者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提升业态品质,营造良性竞争、共同发展的商业氛围。
第十四条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包头金街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多元参与信用评价的诚信机制,激励守信经营,打造诚信示范街区。包头金街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客观真实地提供商品、服务信息,不作虚假宣传、虚假促销。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商户实行统一运营、统一结算、集采集配,激励守信经营、依法纳税和诚实申报统计数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经营者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 街区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街区信息服务平台,为游客提供街区旅游线路、交通、气象、购物、住宿、餐饮、客流量预警或残障人士服务。有旅游宣传设施,提供导览图和当地旅游宣传资料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包头金街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及街区整体风格相协调;沿街店铺应有统一编号,有特色且对访客明示,符合 GB/T26356服务质量要求。
鼓励包头金街经营者设置体现经营特色、具有艺术性和创意性的个性化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街区户外广告、灯饰符合相关规定,橱窗及各种商业展示布置有创意和独特性,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包头金街经营者店招、标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导览标牌应当醒目,位置合理,设计有特色,与景观相协调,制作、维护良好。各街区出入口应设置街区全景导览图,标示街区的名称、简介及相关图示,符合 GB/T16766要求;在主要岔路口设置导览牌或小型区域导览图。中外文对照,文字准确规范;标识系统设置合理且符合 GB2894、GB15630、GB/T10001(所有部分)、GB/T15566.10规定。
第十七条 各街区应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和检查制度。环境卫生符合GB37487、GB37488、GB37489.1规定的设计规范、卫生指标和管理规范。设置分类垃圾箱,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垃圾清运及时;垃圾箱造型美观,完好无损。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不应有剥落、污垢,且设施设备运行完好。
第十八条 在包头金街内举办商业或者公益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举办商业或者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第十九条 除公益活动外,包头金街内下列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一)公共场地、场所;
(二)街区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三)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
(四)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
(五)市集及底店商铺。
包头金街内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或经东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街区空间、客流、交通、服务配套、小业主等因素,根据街区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停车场、停车泊位、休闲座椅、行李寄存站、垃圾中转站、游客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间(厕所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景观化;厕所设施设备符合 GB/T18973中A级旅游厕所管理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无障碍卫生间)、快递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无障碍设施设备,并设置规范标识。实现移动通讯和 wifi信号全覆盖,且信号良好。街区内从业人员着装得体整洁,佩戴工牌,语言文明,礼貌、热情,对访客一视同仁,尊重客人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街区夜间文化、旅游、商业活动需要,组织完善夜间指引标识、夜游景观灯光亮化等配套设施。与属地社区有机融合,采用声、光、电等技术烘托休闲氛围,有街区夜景,有节能、节水设施设备和措施,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街区内环境整洁,控制声源、降低噪音污染,符合GB3096的二级标准,并对景观灯光亮化设施的开启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包头金街的下列事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由街区管理机构协助日常管理: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
(三)砍伐树木;
(四)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的;
(五)临时建设;
(六)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中涉及的有关行为;
(七)应当告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事项。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发现市政基础设施损坏时,应当及时通知管护单位修复。管护单位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及时修复的,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其主管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包头金街片区内限制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路段,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进入;确需进入的环卫等作业车辆、拉运货物车辆,应当服从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二十四条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根据包头金街经营企业(商服单位)营业时间以及客流特点,动态调整公交线路营运时间。
第二十五条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街区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街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街区管理全过程;倡导文明旅游、节约食物和绿色消费的管理规定。引导包头金街经营者诚信、文明经营,倡导游客安全、文明、绿色旅游。
第二十六条 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前和举办期间,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做好包头金街人群聚集风险评估、现场监测等工作。在包头金街内依法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对客流实施动态监测、报告、预警;必要时,由公安部门依法采取疏导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包头金街内的单位、个人和游客,应当自觉维护街区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私搭乱建,破坏供电供水照明设施、道路铺装、街区景观,影响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
(二)乱停、乱放、乱摆,影响和堵塞消防通道;
(三)沿街发放印刷品、宣传品或者其他小广告;
(四)利用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广告宣传;
(五)以尾随、拦截等方式招揽顾客或者以拍手、呼喊、使用音响器材等方式招揽顾客的;
(六)以赠送物品为诱饵让游人扫码的;
(七)乞讨、露宿;
(八)在公共座椅躺卧等不雅行为;
(九)未经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允许,自行进入街区随意兜售。
街区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对上述违禁行为的排查、制止,如出现不服从管理的情况,街区运营机构应及时与城市执法、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消防、属地办事处等部门沟通,并依照市容管理、市场监管有关规定予以制止和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公安、城市执法、消防、属地办事处等部门单位成立包头金街片区联合执法组,依据各街区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对超出管理权限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联合执法组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街区运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障街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安全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机制,有公共广播系统或应急呼叫系统,相关区域要设置相应的警示、警告和禁止等提示。编制各类安全预案,包括并不限于防洪防汛、防雷、防火以及踩踏事件等各类特殊情况安全处置及事件的预案,并定期组织相应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演练。有治安机构或治安联络点,与属地公安、消防等机构有紧急联动机制,具备齐全、完好、有效的消防、防盗、防暴、救护等设施设备,配有专职、专业保安人员,且治安状况良好。出入口方便访客疏散,紧急出口应标志明显、畅通无阻,有访客量监控系统与访客高峰时段应急预案。有医疗服务,与周边医院有联动救治机制,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急救设备,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在医护人员到达前可进行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现场救护。
第三十条 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建立多渠道访客投诉与处理机制,做到访客投诉处理及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在街区显著位置公布访客咨询、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且24小时畅通;定期开展访客满意度调查,持续改善服务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