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本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来源:东河区
时间:2025-12-01
| 包头市东河区本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 ||||||||
| 序号 | 服务收费项目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权利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实施依据 | 收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管理方式 |
| 1 | 项目评审报告编制费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符合要求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 | 按权限审核上报或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类) | 东河区发改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2 |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费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报告)及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 按规定权限审核上报或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区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 实验区旅游景点项目的设置及服务设施建设初审 | 包头市南海湿地管理处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
| 对湿地建设及娱乐项目的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 | |||||||
| 湿地占用(含临时占用)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
| 动植物种养殖(引进重要外来物种)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 动植物种养殖(大型项目动植物养殖)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湿地保护区水资源利用(大型)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 | |||||||
| 公共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含临时占用)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
| 动植物种养殖(引进重要外来物种)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
| 对在湿地公园从事种养殖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对在湿地公园开展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初审 | ||||||||
| 湿地公园水资源利用(大型)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
| 对在湿地公园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 对开发利用天然湿地的初审 |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
| 3 | 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费 | 符合条件机构编制并附符合要求评审机构评审意见的节能报告表或报告书 | 按规定权限审核上报或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东河区发改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东河区经信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
| 4 | 验资证明费 | 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 按权限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 东河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5 | 审计报告编制费 | 年度检查的审计报告 | 按权限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五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6 | 检验报告编制费 | 当年的饮用水水质检验报告复印件(入口、出口、水箱)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东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7 | 监测报告编制费 | 放射防护监测报告 |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8 | 检测报告编制费 | 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9 | 验收报告编制费 |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报告 |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10 | 验资证明费、资产评估报告编制费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申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11 | 验资报告编制费 | 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 东河区林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管理的通知 | 会计师事务所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12 | 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编制费 | 具有乙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设计文件和原材料供应的可行性报告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 具有乙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13 |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 永久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征用(自治区、国家审批权限)初审 | 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7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14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实验区旅游景点项目的设置及服务设施建设初审 | 包头市南海湿地管理处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对湿地建设及娱乐项目的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 | |||||||
| 湿地占用(含临时占用)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
| 动植物种养殖(引进重要外来物种)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 动植物种养殖(大型项目动植物养殖)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湿地保护区水资源利用(大型)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 | |||||||
| 公共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含临时占用)初审 | 包头市南海湿地管理处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
| 动植物种养殖(引进重要外来物种)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
| 对在湿地公园从事种养殖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对在湿地公园开展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初审 | ||||||||
| 湿地公园水资源利用(大型)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
| 对在湿地公园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 对开发利用天然湿地的初审 |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
| 15 |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费 | 项目初步设计 | 实验区旅游景点项目的设置及服务设施建设初审 | 包头市南海湿地管理处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对湿地建设及娱乐项目的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 | |||||||
| 湿地占用(含临时占用)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
| 动植物种养殖(引进重要外来物种)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 动植物种养殖(大型项目动植物养殖)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湿地保护区水资源利用(大型)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 | |||||||
| 公共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含临时占用)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
| 动植物种养殖(引进重要外来物种)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
| 对在湿地公园从事种养殖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对在湿地公园开展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初审 | ||||||||
| 湿地公园水资源利用(大型)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
| 对在湿地公园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 对开发利用天然湿地的初审 |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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