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顺利调解结案,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案件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岗位为销售,入职后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各项劳动权利义务。2026年7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就相关劳动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遂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东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卷材料,厘清案件基本事实,找准双方争议核心焦点。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与企业正常经营,生硬裁决容易加剧双方对立情绪,不利于矛盾彻底化解。为最大限度降低双方维权成本,减少程序消耗,工作人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搭建沟通协商平台。
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分别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开展沟通谈话,耐心倾听各方诉求,充分掌握双方心理预期。同时结合案件事实,细致讲解《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客观分析案件潜在风险,引导双方理性看待争议,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一方面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诉求,另一方面兼顾企业经营实际困难,平衡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反复释法明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分歧逐步缩小,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共计10000元。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一次性了结,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解除相关事项另行主张权利。
本次劳动争议以调解方式圆满办结,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相较于仲裁裁决,调解模式更加高效、温和,既保障了劳动者及时拿到补偿款项,也帮助企业减少后续潜在纠纷,节约时间与人力成本。下一步,东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持续践行柔性化解矛盾工作理念,持续优化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方式,积极推动劳资纠纷前端化解。通过常态化普法宣传、前置沟通调解,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发生,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撰稿:王 青
一审:张 杰
二审:全 娜 三审:王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