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2.办理事项:包头市北国展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3.执行部门: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4.惩戒对象:包头市北国展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7644704832)
5.惩戒措施:包头市北国展贸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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