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2、办理事项:鄂尔多斯市正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3、执行部门: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4、惩戒对象:鄂尔多斯市正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MA0QNUP82M)
5、惩戒措施:鄂尔多斯市正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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