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内建质〔2025〕128号)《包头市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包府办〔2026〕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河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以下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
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建造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2.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3.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建设活动;
4.除城市主要干道沿线临街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工程以外,其他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和改造维护工程;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均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遵循‘政府负责、街镇吹哨、部门报到、行业督导’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闭环管理的监管体系。
第五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由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街、镇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作为属地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辖区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本细则规定的信息登记内容,组织辖区各镇、街道具体实施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2.健全本区“街镇吹哨、部门报到”响应机制,明确区住建、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镇、街道的监管职责边界,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街镇的监管难题;
3.组织制定辖区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督促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管理职责,实现辖区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全覆盖管理和常态化监管;统筹推进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为基层提供安全检查、技术评估等专业支撑,弥补基层监管力量不足;
4.强化人员、经费保障,统筹组织各镇、街道加强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对辖区各镇、街道、专职安全监管员队伍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活动的激励机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镇、街道作为属地统筹协调责任主体,履行以下核心职责:
1.作为“吹哨报到”的发起主体,统一受理辖区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在工程开工登记时,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施工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义务,核查施工方资质、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并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2.开展日常全覆盖巡查。一般隐患现场督促整改;对重大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需要专业指导的情形,立即启动“吹哨”程序,精准向区住建局、区城管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吹哨”,明确问题类型、处置要求和时限。
3.跟踪处置全过程,形成“吹哨—报到—处置—反馈—销号”的完整闭环,并在信息平台上完成销号。
4.组织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监管,明确其安全管理职责,受理举报投诉。
5.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
第八条 区住建局作为专业监管和执法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区政府及市住建局工作要求,对辖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开展专业核查,重点检查施工方案、安全防护、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2.建立24小时响应机制,接到街镇“吹哨”后,须在24小时内派员到场,排查安全隐患,提出专业整改意见;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配合市住建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3.指导街镇开展小散工程安全巡查,为街镇、社区工作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建立全区小散工程安全监管台账。
第九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主体:对违法建设(私搭乱建、占道施工、渣土乱倒等)行为进行现场核查。
2.对沿街底店的广告牌、店招安装进行核查,并建立本行业小散工程管理台账。
3.建立24小时响应机制,接到街镇“吹哨”后,须在24小时内派员到场,依法采取责令停工、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
4.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城市管理领域日常巡查,对街镇移交的违法线索快查快处,当日反馈处置结果。
5.配合区住建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处置行业部门移送的城市管理领域违法线索。
第十条 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教育、民政、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体育等)作为行业督导和协同监管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督促本行业内建设单位在街镇完成信息登记后,向本部门进行行业报备,并建立本行业小散工程管理台账。
2.建立24小时响应机制,接到街镇“吹哨”后,须在24小时内派员到场,现场指导行业内小散工程隐患整改,提出专业督导意见。
3.开展行业内小散工程日常督导巡查,发现施工安全、城市管理等违法违规问题,须于当日移送区住建局或区城管局,并同时告知属地街镇。
4.配合区住建、城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督促本行业相关单位落实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铝业园区作为属地管理核心主体,负责工业园区内各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工业园区内小散工程(含限额以下建设项目、企业内部维修改造、零星作业等)的信息登记、日常检查、隐患处置、完工核销全流程监管,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
2.在工程开工登记时,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施工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义务,核查施工方资质、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3.对照施工设施与消防安全标准开展常态化检查,对发现的隐患下达整改通知,跟踪闭环;对拒不整改或重大隐患,依法上报相关部门处置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业主(是指投资进行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
2.项目动工前按照本细则到项目所在镇、街道进行“小散”工程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3.应将信息登记、安全风险告知书、安全生产承诺书张贴在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5.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实施工程监理。
6.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登记部门申请销号。
第十三条 承接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不得参与无信息登记的项目建设,不得参与违法违章建设,应将施工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告知施工人员及施工影响区域内群众。
2.施工前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3.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由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4.施工必须采用封闭围挡,围挡应连续稳固,高度符合安全规定。严禁围挡外堆放物料或占道作业,严防非施工人员误入,确保隔离防护到位。
5.严格落实对通讯、电力、供水、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6.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7、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及现场监护制度,清理周边易燃物,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人走火灭”。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严禁以包代管。
8.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9.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监管程序
第十四条 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实行“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制度,由所在镇、街道具体负责。各镇、街道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委托辖区村、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信息登记:
1.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区域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可以委托辖区村、社区受理信息登记;
2.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信息登记。
第十五条 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应按照本细则办理信息登记,并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未进行信息登记一律不得开工。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
第十六条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属于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应告知登记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2.属于依法应禁止的违法建设活动的,告知登记人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3.属于其他不符合登记备案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1.由村、社区受理信息登记的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村、社区组织属地专职安全监管员或者委托的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2.由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信息登记的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所在镇、街道可以委托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3.日常巡查内容参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第十八条 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1.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
2.发现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生产经营者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3.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4.对属于以上条款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整改的,由镇、街道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惩处与考核
第十九条 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建设单位(业主),以及承接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安委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细则则未尽事宜,按照《包头市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