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局于2026年8月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东市监处罚〔2026〕137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东市监处罚〔2026〕13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吕荣莉、张夏卿 联系电话:0472-4112903
联系地址:包头市东河区环城东路297号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6 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