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局于2026年6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包东市监罚告〔2026〕137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包东市监罚告〔2026〕13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吕荣莉、张夏卿 联系电话:0472-4112903
联系地址:包头市东河区环城东路297号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6 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