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帆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158户企业(详见附件) :
本局于2026年5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东市监处罚〔2026〕64号),内容是:(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东市监处罚〔2026〕6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吕荣莉、张夏卿 联系电话:0472-4112903
联系地址:包头市东河区环城东路297号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