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河区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6年版) | |||||||||
| 单位名称 | 序号 | 抽查类别 名称 |
抽查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检查 方式 |
检查内容 | 检查频次上限 |
| 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5.《电子商务法》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 1次 |
| 2 | 对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商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 1次 | ||
| 3 | 对经营(驻在)期限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 |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 1次 | ||
| 4 | 对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 |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 1次 | ||
| 5 | 对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 |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 1次 | ||
| 6 | 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实地核查 |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 1次 | ||
| 7 | 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实地核查 |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 1次 | ||
| 8 | 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实地核查 | 实地核查,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操作;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1次 | ||
| 9 | 价格行为监督检查 | 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实地核查 | 1.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 2.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明码标价情况; 3.抬级抬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1次 | |
| 10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对辖区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网络交易监测,对发现的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核查处置。 | 1次 | |
| 11 | 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实地核查 | 是否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其他服务;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经营行为的检查;对农贸市场安全生产的检查。 | 1次 | ||
| 12 | 广告行为监督检查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 | 1次 | |
| 13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实地核查 | 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情况。 | 1次 | ||
| 14 | 对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检查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经营、发布情况。 | 1次 | ||
| 15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专业机构核查 | 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 1次 | |
| 16 | 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实地核查 | 现场检查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等情况。 | 1次 | ||
| 17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 | 现场检查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等情况。 | 1次 | |
| 18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 | 现场检查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等情况。 | 1次 | ||
| 19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对食品生产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 | 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节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1次 | |
| 20 |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 | 重点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加强对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关键环节控制、标签标识及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情况检查 | 1次 | ||
| 21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对校园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5.《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6.《内蒙古自治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7.《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8.《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9.《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0.《电子商务法》 | 实地核查 | 1.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办理许可证、登记证或备案卡; 2.主体业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经营范围是否与许可的经营项目一致,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3.是否在显目位置悬挂有效许可(登记)信息; 4.是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是否销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1次 | |
| 22 | 对高风险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5.《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6.《内蒙古自治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7.《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8.《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9.《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1.《电子商务法》 | 实地核查 | 1.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办理许可证、登记证或备案卡; 2.主体业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经营范围是否与许可的经营项目一致,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3.是否在显目位置悬挂有效许可(登记)信息; 4.是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是否销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1次 | ||
| 23 | 对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5.《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6.《内蒙古自治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7.《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8.《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9.《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2.《电子商务法》 | 实地核查 | 1.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办理许可证、登记证或备案卡; 2.主体业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经营范围是否与许可的经营项目一致,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3.是否在显目位置悬挂有效许可(登记)信息; 4.是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是否销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1次 | ||
| 24 | 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5.《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6.《内蒙古自治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7.《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8.《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9.《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3.《电子商务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1.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办理许可证、登记证或备案卡; 2.主体业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经营范围是否与许可的经营项目一致,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3.是否在显目位置悬挂有效许可(登记)信息; 4.是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是否销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
1次 | ||
| 25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对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是否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店登记证》; 2.主体业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经营范围是否与许可的经营项目一致,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3.是否在显目位置悬挂有效许可(登记)信息。 |
1次 | |
| 26 | 对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是否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验收,并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食品原料半年内检测报告,鲜肉类的动检证明及肉品品质证明是否齐全; 2.是否对食品原料进行查验并及时规范登记; 3.食品原料库房是否通风阴凉,食品原料是否分类离地离墙10cm摆放,散装食品原料是否用整理箱加盖贮存,使用是否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4.食品添加剂是否落实“五专”管理,并做好记录;是否违规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明令禁止在餐饮环节使用的添加剂; 5.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分类存放,荤素是否分开密封存放。 |
1次 | ||
| 27 | 对加工制作过程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各容器和加工制作的工具是否有区分标识,是否分开放置和使用,是否实施色标化管理; 2.菜肴制作是否烧熟煮透,中心温度是否达到70℃以上; 3.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是否违规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是否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
1次 | ||
| 28 | 对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具备相应的供餐场所,并保持安全卫生整洁; 2.是否供应在8-60℃存放超过2小时的食用成品; 3.备餐场所是否清洁卫生,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是否清洁消毒后使用: 4.分餐间是否有空气消毒设施,并规范操作,分餐过程中成品中心温度是否保持60℃以上; 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资质,配备安全卫生的配送工具及车辆。 |
1次 | ||
| 29 | 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是否常用符合标准的餐用具消毒采用方式,各类水池是否有区分功能的标识,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2.使用的洗涤剂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是否冲洗干净; 3.消毒液配比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4.消毒后的餐具是否放入专用保洁柜存放。 |
1次 | ||
| 30 | 对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5.《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加工用具等是否清洁、无污垢、无霉斑、无积油积水等; 2.餐厨废弃物存放、清洁、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3.对四害是否有防护设施设备; 4.是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并如实记录。 |
1次 | ||
| 31 | 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5.《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否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是否制定“两员”职责,是否制定风险管控清单,是否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 2.是否制定可操作性强的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预案中各岗位人员是否知晓熟悉自身职责,是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是否及时正确处置舆情事件。 |
1次 | ||
| 32 | 对人员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5.《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 2.在岗从业人员是否每日开展晨检并做好记录; 3.从业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手部有伤口; 4.从业人员是否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并规范佩戴口罩; 5.从业人员是否时刻保持手部清洁卫生,是否留长指甲、佩戴饰物。 |
1次 | ||
| 33 | 对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5.《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1.是否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是否在实体经营门店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是否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3.网络销售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是否保持一致; 4.是否如实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
1次 | ||
| 34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实地核查、专业机构核查 | 1.开办者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分区销售等义务;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3.是否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 1次 | |
| 35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实地核查、专业机构核查 | 1.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2.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3.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4.是否销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5.是否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 |
1次 | ||
| 36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是否存在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 2.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是否一致。 |
1次 | |
| 37 | 对保健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是否存在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 2.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是否一致。 |
1次 | ||
| 3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抽查设备档案和人员档案;抽查机构及制度建立情况;抽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抽查使用登记及检验情况;抽查作业人员证件;抽查安全附件及仪表情况;抽查现场设备运行情况及节能管理情况。 | 1次 | |
| 39 | 计量监督检查 | 对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专业机构核查 | 1.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检查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强制检定,检定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继续使用的情形; 2.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行为; 3.计量器具的管理: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了计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计量器具台账等。 |
1次 | |
| 40 | 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的专项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专业机构核查 |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以及净含量的标注是否符合规定,商品的实际净含量是否与标注信息相符等;是否存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情形;是否存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情形。 | 1次 | ||
| 41 | 对能效标识计量的专项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专业机构核查 | 检查列入《能效目录》的产品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标注能效标识;所标注的能效标识是否符合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1次 | ||
| 42 | 对水效标识计量的专项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专业机构核查 | 检查列入《水效目录》的产品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标注水效标识;所标注的水效标识是否符合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水效标识或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1次 | ||
| 43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认证认可条例》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5.《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情况,是否存在资质认定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 1次 | |
| 44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对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实地核查、专业机构核查 | 是否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 1次 | |
| 45 | 对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实地核查 | 是否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 1次 | ||
| 46 | 商标使用行为监督检查 |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商标标识是否规范,商标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续展、许可和转让,企业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在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内容。 | 1次 | |
| 47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是否规范使用地理标志标识,是否存在侵犯地理标志商标等行为。 | 1次 | ||
| 48 |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抽查商标档案,检查商标印制委托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看上述证明材料及商标标识是否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等。 | 1次 | ||
| 49 | 商标代理行为监督 | 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3.《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员执业行为;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检查以及是否存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 | 1次 | |
| 50 | 药品监督检查 | 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5.《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6.《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 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检查人员、质量管理体系、设施设备、采购验收、陈列储存、销售及网络销售等情况。 | 1次 | |
| 51 | 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6.《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购进、验收、储存养护、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等情况,重点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配方颗粒。 | 1次 | ||
| 52 | 化妆品监督检查 | 对特殊化妆品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5.《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6.《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检查特殊化妆品注册、进货查验、标签标识、过期变质等情况。 | 1次 | |
| 53 | 对普通化妆品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检查普通化妆品备案、进货查验、标签标识、过期变质等情况。 | 1次 | |||
| 54 | 对儿童化妆品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5.《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6.《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7.《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检查儿童化妆品注册备案、进货查验、标签标识、过期变质、小金盾标识等情况。 | 1次 | ||
| 55 | 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3.《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5.《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6.《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执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及履职情况,经营设施设备情况,经营过程中采购、验收、运输、储存、出入库过程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 1次 | |
| 56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3.《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4.《医疗器械说经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制度文件,购进、验收、储存、使用管理以及票据、产品资质证明文件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储存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等。 | 1次 | ||
| 东河区民政局 | 57 | 殡葬行业监督检查 | 对殡葬经营服务单位和用品销售单位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 | 《殡葬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1.经营性公墓开展经营情况:销售价格、经营范围;2.殡葬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制作祭祀用品、是否制作和销售人民版冥币 | 1次 |
| 58 |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服务等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66号令)2.《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1号)3.《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4.《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专业机构核查 | 检查养老机构消防、燃气、食品、医疗卫生、建筑等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养老服务质量、工作人员服务技能、在院老年人人身安全等养老服务方面工作。 | 1次 | |
| 59 |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实地核查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方针、党建工作、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等进行监督管理;教育教学督导;民办学校年度监督检查。 | 1次 | |
| 东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60 | 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 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根据(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 1次 |
| 61 | 排放油烟监督检查 | 对违规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营业者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有效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清洗维护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将油烟排入地下管网。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定期清洗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将油烟排入地下管网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违反《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例的行为 | 1次 | |
| 62 | 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调整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方便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查阅和监督。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第七十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核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4、《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调整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从其规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1次 | |
| 63 | 城市生活垃圾监督检查 |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 | 1次 | |
|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 | 64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督检查 | 对排污许可制度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生态管理部门 | 1.【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
实地核查 | 1.检查排污单位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2.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 3.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
1次 |
| 65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督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生态管理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实地核查 | 1.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 2.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
1次 | |
| 66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生态管理部门 | 1.【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 实地核查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记录。 |
1次 | |
| 67 | 固废、危废现场监督检查 |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生态管理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 实地核查 |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情况;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情况; 3.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 |
1次 | |
| 68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督检查 | 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生态管理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
实地核查 | 1.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2.噪声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
1次 | |
| 69 | 土壤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生态管理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实地核查 | 1.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2.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建立情况; 3.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措施落实情况; 4.自行监测情况。 |
1次 | |
| 70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生态管理部门 | 1.【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1.已经开工建设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 2.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 |
1次 | |
| 71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督检查 | 对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生态管理部门 | 1.【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 实地核查 | 检查排污单位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和演练、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等情况 | 1次 | |
| 72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督检查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生态管理部门 | 1.【部门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开有关信息的情况 | 1次 | |
| 73 | 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检查 |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检查;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单位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生态管理部门 | 1.【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实地核查 | 1.核实被检查单位是否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ODS,是否超配额或超备案范围生产、销售、使用ODS等; 2.被检查单位是否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3.被检查单位是否有其他违规建设涉ODS设施及违法生产、销售、使用ODS的行为。 |
1次 | |
| 74 | 规模化畜禽养殖监督检查 | 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生态管理部门 | 1.【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 实地核查 | 1.被检查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2.被检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处理情况。 |
1次 | |
| 75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生态管理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实地核查 | 1.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情况检查; 2.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检查; 3.核技术利用单位环评情况检查; 4.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5.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
1次 | |
| 76 | 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 | 对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生态管理部门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实地核查 | 检查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资源利用活动。 | 1次 | |
| 东河区司法局 | 77 | 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部令第137号) 2.《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部令第13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实地核查 | 1.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情况检查 2.律师执业及援助案件办理情况检查 3.公证员执业情况检查 |
1次 |
| 东河区统计局 | 78 | 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 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实地核查 | 检查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和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统计制度的情况。 | 1次 |
| 79 | 统计资料质量监督检查 | 对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实地核查 | 检查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 | 1次 | |
| 东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80 | 就业促进行政监督检查 | 对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条 2.《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2011年11月16日通过,2023年9月27日修正)第四十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次 |
| 81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第十二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 1次 | |
| 82 | 人力资源市场行政监督检查 |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情况 | 1次 | |
| 83 | 职称评审行政监督检查 | 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 |
1次 | |
| 84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监督检查 | 对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接收举报投诉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0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第十一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 | 1次 | |
| 东河区医疗保障局 | 86 | 东河区行政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基金监督检查 | 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使用基金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医保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 | 实地核查 |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 | 1次 |
| 87 | 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检查 | 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违法违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医保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 | 实地核查 | 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 1次 | |
| 东河区应急管理局 | 88 | 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检查 | 对主要负责人带队进行安全检查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
实地核查 | 检查主要负责人带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 | 1次 |
| 89 | 安全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 对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 | 实地核查 | 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报告、检验标签。 | 1次 | |
| 90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检查 | 对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备案、演练、应急救物资、装备配备及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 | 检查应急预案制定情况,检查应急预案备案表,检查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检查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装备落实配备情况及进行定期检测、维护情况。 | 1次 | |
| 91 | 防雷设施监督检查 | 对防雷设施定期检测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 | 检查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记录。 | 1次 | |
| 9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 | 对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 | 实地核查 | 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 | 1次 | |
| 93 | 生产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 专家对生产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 | 实地核查 | 专家检查生产作业现场事故隐患。 | 1次 | |
| 94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监督检查 | 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
实地核查 | 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记录。 | 1次 | |
| 95 | 安全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实地核查 | 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1次 | |
| 96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监督检查 | 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 |
实地核查 | 检查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全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 1次 | |
| 97 | 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督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
实地核查 | 检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 | 1次 | |
| 98 | 重大危险源备案监督检查 | 对重大危险源备案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实地核查 | 检查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 | 1次 | |
| 99 | 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 | 对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年度再培训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实地核查 | 检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 | 1次 | |
| 100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 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实地核查 |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按期复审。 | 1次 | |
| 101 |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监督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实地核查 | 检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取得情况。 | 1次 | |
| 102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实地核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1次 | |
| 103 |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实地核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 1次 | |
| 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4 | 供热企业监督检查 | 对东河区供热企业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 《包头市供热条例》 | 实地核查 | 供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服务制度、应急预案等资料,供热面积备案表。 | 1次 |
| 105 | 燃气企业监督检查 | 对东河区燃气企业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 《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27号) | 实地核查 | 对东河区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监督检查 | 1次 | |
| 东河区财政局 | 106 | 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督检查 | 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1.法律与政策执行:落实强制采购、节能、环保等相关政策;2.采购流程:采购文件的合规性、信息公告完整合规、评审专家抽取合理、记录完整、评审报告规范并机制归档、采购方式选择合规、程序完整、签订合同合规并协助验收;3.收费合规。 | 1次 |
| 东河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 107 | 歌舞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实地核查 | 娱乐场所是否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监督检查。 | 1次 |
| 108 | 互联网经营场所监督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实地核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09 |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实地核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10 | 对旅行社监督检查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11 | 体育社会团体监督检查 | 对体育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体育管理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进行审查;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1次 | |
| 112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监督检查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体育管理部门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公布)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是否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是否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是否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否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境外捐赠、资助;是否与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勾连活动;是否按规定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是否按要求对重大活动进行备案;是否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 1次 | |
| 113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体育管理部门 | 1.《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 |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2.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3.是否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4.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5.是否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6.是否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7.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是否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8.是否存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 1次 | |
| 114 | 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监督检查 | 对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体育管理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实地核查 | 是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规定举办体育竞赛活动。 | 1次 | |
| 115 | 全民健身活动和场所监督检查 | 对全民健身活动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体育管理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六)对全民健身活动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 实地核查 | 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选择活动场所并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1次 | |
| 116 | 从事国民体质测定单位监督检查 | 对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体育管理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合格的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人员;(二)有符合体质测定项目要求的场地和器材;(三)有处理测试数据的设备。 | 实地核查 | 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监测活动。 | 1次 | |
| 117 | 健身气功活动监督检查 |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体育管理部门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 实地核查 | 是否依法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1次 | |
| 118 | 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监督检查 | 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体育管理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七)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 实地核查 | 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 1次 | |
| 119 | 公共体育设施监督检查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体育管理部门 |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体育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公共体育设施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 1次 | |
| 东河区消防救援大队 | 120 | 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 对辖区社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消防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实地核查 | 1、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9、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 1次 |
| 121 | 消防产品质量的检查 | 对辖区社会单位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消防机构 |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 实地核查 |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2、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3、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1次 | |
| 122 |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检查 | 对辖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消防机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 实地核查 | 1、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是否存在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3、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未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签名、盖章;是否存在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存在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存在未公示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4、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5、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是否存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6、是否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1次 | |
| 123 | 工程师执业活动的检查 | 对辖区社会单位从业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消防机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 实地核查 | 1、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2、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3、是否存在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5、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1次 | |
| 东河区发改委 | 124 | 粮食安全检查 | 对粮食库存和政策性粮食质量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发改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 | 粮食库存账面、质量、轮换、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 1次 |
| 125 | 对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发改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 | 台账、统计数据、库存量、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 1次 | ||
| 东河区农牧局 | 126 | 兽药经营场所检查 | 对兽药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部门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
实地核查 | 1.对兽药购销记录、日期、兽药保管制度、采取的防虫、防鼠、防潮措施等的检查。2.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仓库设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 1次 |
| 127 | 农资、农药经营企业检查 | 对农资、农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部门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实地核查 | 1.经营场所、仓库设施设备情况。2.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情况。农药购销台帐是否健全,填写是否准确规范。 | 1次 | |
| 128 | 动物诊疗经营场所检查 | 对动物诊疗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部门 |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 实地核查 | 1.病例纸质版和电子版规范、保管情况。2.处方日志格式、保存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 1次 | |
| 129 | 水域滩涂养殖企业检查 | 对水域滩涂养殖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章第十-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 实地核查 | 1.查看是否正常经营,养殖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日常设备维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养殖水域周围有无设立安全警示牌。2.对水产养殖用药情况进行查看,用药是否符合规范,有无用药记录,饲料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及购苗是否有产地检疫证。 | 1次 | |
| 130 | 生鲜乳生产、收购企业经营场所检查 |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企业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部门 | 1.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2.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
实地核查 | 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及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2.生鲜乳收购销售记录、乳品质量检测记录、消毒清洗记录和养殖档案等。 | 1次 | |
| 东河区商务局 | 131 | 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 | 1.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及备案材料等信息;2.开业、歇业;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从业人数、5.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6.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 1次 |
| 132 | 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发布)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二十八条。 | 实地核查 | 1.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及备案材料等信息;2.开业、歇业;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从业人数、5.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6.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 1次 | ||
| 133 | 对单用途商用预付卡业务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 实地核查 | 1.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及备案材料等信息;2.开业、歇业;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从业人数、5.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6.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 1次 | ||
| 134 | 对家庭服务业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第11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实地核查 | 1.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2.开业、歇业;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从业人数、5.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6.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 1次 | ||
| 135 | 对洗染业经营者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实地核查 | 1.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2.开业、歇业;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从业人数、5.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6.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 1次 | ||
| 136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 | 1.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2.开业、歇业;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从业人数、5.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6.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 1次 | ||
| 137 | 对旧电子产品销售、回收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 实地核查 | 1.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2.开业、歇业;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从业人数、5.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6.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 1次 | ||
| 138 |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实地核查 | 1.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2.开业、歇业;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从业人数、5.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6.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 1次 | ||
| 139 | 对拍卖业监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 实地核查 | 1.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2.开业、歇业;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从业人数、5.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6.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 1次 | ||
| 140 |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行政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第四十四条(一)、(二)、(三)项。 | 实地核查 | 1.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2.开业、歇业;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从业人数、5.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6.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 1次 | ||
| 141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自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 | 实地核查 | 1.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2.开业、歇业;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从业人数、5.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6.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 1次 | ||
| 包头市东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42 | 医疗机构检查 |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11号) 第三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
实地核查 |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1次 |
| 143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第三条 第一款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实地核查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监督检查 | 1次 | ||
| 144 | 对爱国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由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办事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二)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和各项卫生检查评比并制定检查评比标准、办法;负责农村牧区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除害灭病工作;组织实施对卫生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命名、表彰。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旗县级以上的爱卫会要对本地区所有单位、个人遵守执行有关爱国卫生法律、法规情况及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监督;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二)城乡社会卫生管理;除害灭病、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三)创建卫生城,卫生苏木、乡、镇、街道,卫生单位、卫生住宅区;(四)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五)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治理;(六)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活动。 |
实地核查 | 对爱国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次 | ||
| 145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督导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
实地核查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督导检查 | 1次 | ||
| 146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实地核查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47 |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实地核查 |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 1次 | ||
| 148 | 对计划免疫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8号 2016年修订)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
实地核查 | 对计划免疫工作监督检查 | 1次 | ||
| 149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1次 | ||
| 150 | 对产前诊断技术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3号 2002年) 第七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实地核查 | 产前诊断技术监督检查 | 1次 | ||
| 151 | 对避孕药具市场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
实地核查 | 避孕药具市场监督检查 | 1次 | ||
| 152 | 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2001年)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病防治措施落实及防治效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地方病病(疫)情及有关卫生学监测;参与地方病防治有关工程的设计、水源选择、工程验收等工作。 |
实地核查 | 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1次 | ||
| 153 | 对性病防治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公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
实地核查 | 对性病防治监督 | 1次 | ||
| 154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2.【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55 | 对医疗气功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2号)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
实地核查 | 对医疗气功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56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实地核查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57 | 对血站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 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
实地核查 | 对血站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58 | 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
实地核查 | 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督检查 | 1次 | ||
| 159 |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4号令)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十五条 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 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实地核查 |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60 | 对人类精子库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5号)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精子库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精子冷冻6个月后,经过复检合格,方可向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并向医疗机构提交检验结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严禁精子库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 严禁精子库向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精子。 第二十一条 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对供精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 人类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
实地核查 | 对人类精子库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61 |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实地核查 |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62 |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实地核查 |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63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实验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实地核查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实验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64 |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公布 主席令第9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实地核查 |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65 | 对医师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法律】《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 |
实地核查 | 对医师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66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8日公布并实施。)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6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实地核查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1次 | ||
| 16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
实地核查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69 | 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发布 2016年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2.【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
实地核查 | 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70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
实地核查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71 | 对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
实地核查 | 对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检查 | 1次 | ||
| 172 | 对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修订)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实地核查 | 对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 | 1次 | ||
| 173 | 对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
实地核查 | 对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1次 | ||
| 17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实地核查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 1次 | ||
| 175 |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 | 1次 | ||
| 176 | 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2016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
实地核查 | 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77 | 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5年)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
实地核查 | 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次 | ||
| 178 |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
实地核查 |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次 | ||
| 179 |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2.【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 2017年)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实地核查 |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 1次 | ||
| 180 | 对结核病防治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 2013年)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
实地核查 | 对结核病防治监督 | 1次 | ||
| 181 | 对蒙药材中药材和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蒙药材中药材和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质量的监督管理。 |
实地核查 | 对蒙药材中药材和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质量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82 | 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2号)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
实地核查 | 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83 | 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以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
实地核查 | 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84 | 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62号)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
实地核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 1次 | ||
| 185 |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8号 2006年)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实地核查 |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 | 1次 | ||
| 186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2004年修订)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实地核查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次 | ||
| 187 | 职业卫生检查 | 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
实地核查 | 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 1次 | |
| 188 | 对计生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第三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负责对计生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统计调查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调查监督举报制度,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进行核实,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 |
实地核查 | 对计生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 1次 | ||
| 189 | 对血吸虫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 2006年) 第三条 第二款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对血吸虫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90 | 对交通卫生检疫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
实地核查 | 对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 1次 | ||
| 191 | 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
实地核查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 | 1次 | ||
| 192 | 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4号 2009年)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93 | 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实地核查 | 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 | 1次 | ||
| 194 | 公共场所检查 | 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实地核查 | 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 1次 | |
| 195 | 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9号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 (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 (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六)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 (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九)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实地核查 | 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96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2.【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5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实地核查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97 | 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17。05.01)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是否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 (三)是否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是否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是否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五)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七)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二)是否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与建议,如未采纳是否进行充分论证说明; (三)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四)是否明确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五)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 (六)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是否齐全; (三)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是否按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六)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实地核查 | 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次 | ||
| 198 | 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监督调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
实地核查 | 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 | 1次 | ||
| 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 | 199 | 日志留存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实名登记情况监督检查 | 对日志留存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实名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
实地核查 | 日志留存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实名登记情况。 | 1次 |
| 200 | 如实对旅客进行登记上传监督检查 | 对如实对旅客进行登记上传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 | 旅客如实进行登记上传情况。 | 1次 | |
| 201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监督检查 | 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经营、运输、储存情况。 | 1次 | |
| 202 | 保安服务监督检查 | 对保安服务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 | 保安服务、备案情况。 | 1次 | |
| 包头市东河区教育局 | 203 | 民办幼儿园检查工作 | 对民办学校年度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和监督。 |
实地核查 | 检查东河区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人员配备等工作。 | 1次 |
| 204 | 对教育教学督导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
实地核查 | 检查东河区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人员配备等工作。 | 1次 | ||
| 205 | 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
实地核查 | 检查东河区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人员配备等工作。 | 1次 | ||
| 206 | 对校园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1.【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实地核查 | 检查东河区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人员配备等工作。 | 1次 | ||
| 207 |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 公安、民政、建设、交通、文化、体育、卫生、旅游、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
实地核查 | 检查东河区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人员配备等工作。 | 1次 | ||
| 208 | 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委令10号 卫生部令1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2.【部门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
实地核查 | 检查东河区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人员配备等工作。 | 1次 | ||
| 209 | 对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1次 | ||
| 210 | 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1次 | ||
| 211 | 对人员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1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