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5-23
来源: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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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1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督检查 | 对排污许可制度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管理部门 | 1.【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 实地核查 | 1.检查排污单位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2.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 3.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
2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督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管理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实地核查 | 1.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 2.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
5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督检查 | 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管理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 实地核查 | 1.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2.噪声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
8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督检查 | 对环境应急管理情况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管理部门 | 1.【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 实地核查 | 检查排污单位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和演练、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等情况 |
9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督检查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管理部门 | 1.【部门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开有关信息的情况 |